《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全國大部分省份已相繼審議通過(guò)本地區環(huán)保稅方案,并在法定幅度內確定了稅額方案。
多數省份確定環(huán)保稅征收稅額
環(huán)保稅法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會(huì )常務(wù)委員會(huì )在法定稅額幅度內決定。
較高稅額的省份:
京津冀和周邊省份則普遍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確定了較高的具體適用稅額。
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均按環(huán)保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上限執行。
河北省將環(huán)保稅大氣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稅額分為3檔,分別按照環(huán)保稅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的8倍、5倍和4倍執行。最高一檔稅額為:應稅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9.6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1.2元。其他污染物實(shí)行全省統一標準,按環(huán)保稅法規定的最低稅額的4倍執行。
山東省對不同種類(lèi)的大氣污染物區別對待。應稅大氣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
最低標準稅額的省份:
遼寧、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等省份明確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根據環(huán)保稅法確定的最低限額征收,即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
適中稅額的省份:
河南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5.6元;
山西省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1元;
江蘇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5.6元;
浙江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1.2-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1.4-1.8元;
湖北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
湖南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3元;
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
廣西自治區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
云南省2018年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1.4元;2019年1月份起,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3.5元;
貴州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
四川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3.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
海南省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
其中,遼寧、云南還設立了過(guò)渡期稅額。
遼寧在兩年過(guò)渡期內執行環(huán)保稅法規定的最低征收標準,到2020年再重新確定稅額標準;2018年,云南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從2019年1月份起,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3.5元。